台北市廣東同鄉會-FAQ-赴台升學常見問題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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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赴台升學常見問題集

(1)法令依據:依「出入國及移民法」、「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及「技訓班學生招生簡章」規定,申請手續同延期居留手續。
(2)身份喪失: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各校僑生畢業、退學、休學或已在國內就業,且未繼續升學在台停留滿一年者,喪失僑生生份」。
(3)延長期限:員警機關基於僑生畢業(含實習期滿)或休學、退學後辦理個人事務需要,均依據需要給予延長其居留期限,惟最長不得逾一年,並不得在該延長期限中申請入國許可。僑生在該期間出境後,即喪失僑生身份,外僑居留證亦自動失效(技訓班學生招生簡章規定,結業後半年內必須離境,故外僑居留證自結業日起,酌於延長居留期限,惟最長不得逾半年)。
(4)效期計算:僑生畢業或因故離校起算日期,以學校造送離校名冊日期之翌日起算。另據內政部警政署81 年10 月1 日(八一)警署外字第六二九二五號函規定:「對應屆畢業僑生,除有其他規定或不法情事者外,以其畢業證書所載之日期為准,予以核發一年效期之僑生外僑居留證,惟其效期可斟酌實際情況分數次延滿一年。」

(1)逾延期返回居住地者,可於居留證效期屆滿前申請延期居留,惟自學校畢業後,最長不得逾一年。
(2)考上研究所後,如註冊時仍在拘留期限內,可直接辦理延期居留手續:如註冊時已逾居留期限內,可直接辦理延期居留手續:如註冊時已逾居留期限,應先行離境,在申請簽證入國,並重新申請外僑居留證。

(1)持外國護照入國之僑生,如欲在台長期居留,應於持居留簽證入國後十五日內至居留地警察局申請外僑居留證為在台期間之身份證明文件,居留期間應隨身攜帶。此外,出境時,須繳驗護照及外僑居留證:出國後,如欲再入國者,應先申請取得重入境許可。
(2)依「出入國及移民法」、「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申請外僑居留證應予持居留簽證入國後十五日內,或持停留簽證入國,並經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改發居留簽證後十五日內。
(3)申辦外僑居留證或辦理延期居留,可自行辦理、委託他人辦理、或由學校集體辦理,惟由學校集體辦理者,請學校事先與居留地警察局洽辦。居留證期效為一年,效期屆滿前,應依據前述申請手續辦理延期居留。僑生於外僑居留證屆滿前三個月內,即可持憑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書向居留地警察局申請延期居留。「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二十五規定:「各校僑生畢業、退學、休學或已
在國內就業,且未繼續升學在台停留滿一年者,喪失僑生身份」。
持外國護照入國之僑生,居留期間逾工作者,應依規定申請許可,否則即為非法工作,一旦為員警機關查獲者,一律遣送出國,且五年內不得再入境。
(4)申請重入國許可:僑生於居留期間內,如欲於出國後再入國者,應先向居留地警察局申請重入國許可。重入國許可之效期最長一年,且不得超過外僑居留證效期或護照效期。僑生欲向居留地警察局申請重入國許可,就學期間(包括寒、暑假)須由就讀學校出具同意書。

(1)法律規定:查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須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規定。
(2)依上述規定,持外國護照在台就學之僑生,申請時至少須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1. 年滿二十歲以上。
2. 居留期間及居住日數:在台灣合法連續居住七年,且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3. 品行端正:最近五年內未犯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或未有違背我國公序良俗情形。
4. 經濟狀況:有相當財產或藝能,足以自立。
5. 未兼具中華民國國籍。
6. 健康檢查合格。
7. 符合台灣國家利益。
(3)目前內政部警政署尚未接獲僑生提出申請之個案,無法瞭解僑生申請時可能遭遇之問題,惟因僑生同學大部分兼具中華民國國籍,在審核上即與法定要件不相符,且台灣之僑教政策是希望僑生同學學成返回居住地服務,發揮所學及影響力,如許可僑生申領外僑永久居留證,似與僑教之本旨與制訂外國人永久居留制度之目的有違。日後如有僑生同學提出申請,警政署仍將以個案事實依法審核。

(1)本案警政署已同意新僑生入境後,持入學通知單或分發函即可至居留地警察局辦理外僑居留證,前項規定並已行文教育局、外交部及僑委會等相關單位知照。
(2)無戶籍國民之居留證到期前,請依規定由學校備文並檢附居留證、流動人口登記聯單送境管局辦理延期(如預知寒暑假期間居留證將到期,亦請在放假前辦理延期)。
(3)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或外國人,逾期停留或居留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鍰。
(4)僑生持外國護照簽證來台,辦理外僑居留證,由內政部警政署依有關外國人入出國、停留、居留之規定辦理。

(1)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外國人未經僱主申請許可,不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又僱主聘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工作,(以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所列一至七款或十一款為限,並視其所從事之工作性質由雇主向中央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獲准後始得從事許可範圍內工作。
(2)「就業服務法」修正案業於90 年12 月21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總統91 年1 月21 日命令公佈實施,其中第四十八條對外國人在台工作采單一專責機關辦理,亦即均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申請,惟單一專責機關辦理部分,依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其實施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對於外國人受聘雇有工作種類限制。
(3)僑生畢業後,能否繼續留華工作乙節,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畢業僑生,除原在台設有戶籍者外,應一律返回居住地,以符合僑教宗旨。另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曾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之第八款僑生畢業後,返回居住地服務滿二年者,始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故有關僑生畢業後應先返回居住地服務滿二年,檢附工作證明再申請來台居留,居留核准後向勞委會申辦工作許可,始得申請來台工作。
(4)僑生依規定返回居住地服務滿二年,才能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在臺灣地區連續居留或居留滿一定期間,仍具備原居留條件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嗣經核准在臺灣地區定居,並向預定申報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後,才能申請發給國民身份證。

僑生若具備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專長者,依90 年10 月31 日修正發佈之「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聘雇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者,若該外國人是大學畢業,應具有二年以上工作經驗;惟同法條第二項規定「為因應產業環境變動,協助企業延攬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專案同意者,不受前項第二款所定工作經驗之限制。」亦即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因應產業環境變動,必要時,經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專案開放特定行業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的雇傭外籍人士後,雇主得依規定提出申請,該等外籍人士即不受工作經驗限制。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條規定:雇主聘雇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僑生及其它華裔學生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十六小時;並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許可。惟依就業服務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于行政院尚未以命令訂定施行日期前,有關高中、職校以上僑生申請校外工讀,仍由本部參照79年2月23日台(七九)僑字第七七二六號「研商持外僑居留證僑生工讀會議」會議記錄之決議事項辦理。前項會議決議規定僑生申請校外工讀,教育部授權各校于每學期開學時,由僑生向其就讀之學校申請核准,並出具證明。

僑生如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未滿183 三天,依所得稅規定,是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有工讀之薪資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就所得來源扣繳(現行扣繳率為20%),但扣繳義務人可就其護照或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如經核准在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居留滿183 天,自始即可按居住者扣繳,其護照簽證所載居留期不超過183 天者,或其未提供居留證以證明其在一課稅年度將居留183天以上者,扣繳義務人應按非居住者扣繳。該僑生將來如在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實際居留超過183 天,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並以原扣稅款抵繳。

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各校僑生畢業後均自動喪失僑生身份,內政部警政署境管局考量僑生畢業後辦理個人事務需要,酌于延長其居留期限,惟延長期間最長不得逾畢業後一年;至於大四畢業後須有身份證才能留台教學實習一年,權責機關應是教育部。惟查教師法施行細則第四條及第七條有關實習教師證書、教師合格證書皆規定應記載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故本案各該僑生,如於畢業前能依相關法令規定,取得國民身份證,自得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鑒定及教育實習辦法」規定,辦理教師資格初檢及參加教育實習。

僑生回國就學核發國民身份證,是依據「回國僑生戶籍登記辦法」之規定:凡持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境登入境之僑生,均可辦理戶籍登記並領取國民身份證。因僑生與僑民申報戶籍之規定寬嚴不一,為求公平,內政部業於83 年5 月11 日以台內戶字第八三七五一五九號函廢止上開辦法。「回國僑生戶籍登記辦法」廢止後,僑生回國就學不再發給國民身份證。如欲取得國民身份證,應依規定申請戶籍登記經核准後,在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辦。

依「國籍法」第四條第一項、「國籍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至第六條、第十三條規定: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養子女、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出生于中華民國領域內,符合相關規定者,得申請規劃我國國籍,並由本人向住所地轄區戶政事務所申請,經查核層轉內政部許可。

各國政府對其他國家之學歷采認及采認條件、標準等,均可依照其教育政策訂定不同之規範。如中華民國教育部「國外學歷查證認定作業要點」第十點規定,持九大地區以外之國外醫學、牙醫學系畢業學歷須通過教育部學歷甄試或美國醫師執照考試,方能采認其學歷。因此,基於尊重各國政府之立法權及行政權,台灣政府並無強制要求馬來西亞政府為醫學,牙醫,藥學系以外其他學系領域之文憑承認之立場,惟未來教育部及僑委會將於雙方合作交流訪問時,提出相關建議與該國政府協商。

(1)依學位授予法規定,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授予之學位已為我國教育部所認可,如學生回到居住地因升學或就業需要證明,可來信向教育部申請學校為教育部立案之認可證明。
(2)經陸委會香港事務局向港府公務員事務局、教育署及香港學術評審局查複如下:
-港府並未正式對外公佈是否承認我大學院校之學歷:凡持有我學歷者,如需申請為港府公務員或香港官立中、小學教師,均須經由公務員事務局或該局委請之香港學術評審局個別評審,經核可者可以同等學歷資格應聘,並以低一級資格敘薪,而香港一般津貼(政府資助)中、小學校,則由各校校長決定是否須送審。
-目前台灣公私立大學學歷,約等同於香港教育學院頒授之教育文憑學歷:其中國立臺灣大學、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及國立成功大學之學歷,目前原則上可免送審,惟遇有需要,亦可要求送交香港學術評審局評核。
-至於西醫、牙醫、律師、工程師及會計師等專業人員,須通過各所屬專業人員團體(如律師會、香港醫學會等)之資格檢定評核後,方可具專業執業資格,其檢定資格方式包括參加公開檢定考試及完成專業培訓課程。

所有申請入學時用的文憑與証書之正本都須攜帶赴台,以便註冊時驗證。Passport size 照片沖洗至少三打(臺灣沖洗照片貴很多)。
-厚重的衣物不要在本地購買(臺灣買會比較便宜)但必須隨身帶一套比較厚的外套以備下飛機時遇天氣比較冷時穿。
-行李以簡單為主,本國有的物品,臺灣一般都可以買得到。

可以到各地區留台同學會或留台聯總或全馬60間獨中申請報名。

 

錄取名單可在放榜時間後,向各保荐(送)單位查詢或上網查詢。

名保荐(送)單位會統籌辦理購買機票簽證及統合處理「送機」(包括家長)赴台。

在報到期間,僑委會都會派員在臺灣機場接待整團或個別到臺灣報到的僑生。除此之外,還有各地區的留台同學會也會到機場協助接待有關新報到同學,之後就安排到各別學校去辦理報到手續及安排同學換錢和換匯票,並協助同學辦理註冊手續。

(1)基本學科課業輔導:依「僑生基本學科課業輔導要點」,各校一年級新僑生之基本學科經測驗或考查程度較差,及二年級以上僑生基本學科不及格者,均應參加僑生基本學科課業輔導。輔導科目以華文、國父思想、中國歷史、英(外)文。數學、物理、化學、生物等基本學科為範圍。近年已擴及「專業科目」亦可開班加強輔導。
同一科目滿六名至四十名均可開班。不足六名或因僑生人數較少者,可采個別輔導,或經商得辦理本項輔導之鄰近學校之同意,得至該校參加輔導。僑生參加輔導科目每學期最多四科,以不收費為原則。

(2)假期課業補習(寒暑修):依「專科以上學校僑生假期課業補習班辦法」,僑生必修科目不及格需重讀,或因轉學和或轉系需補修轉入學系(科)基礎科目均可參加。同一科目滿十名即可開班,情形特殊者(指應屆畢業或當修),不足十名亦得開班。因僑生人數過少,無法自行開班之學校,得商請他校同意後,接受僑生參加性質同之科目補習。僑生以每期補習二至三科為原則,最多不得超過十學分:應屆畢業僑生得酌增加一科四學分。每一學分至少授課十六小時,實習(驗)一學分至少授課三十二小時,參加之僑生應繳交學分費。

(1)教育部舉辦之僑生活動如下:
-中央各單位聯合訪視各校僑生座談會
-各校新僑生講習會
-全國僑生輔導人員工作研討會
-全國大專校院僑生研習會
-各校僑生節慶活動

(2)僑委會舉辦之僑生活動:
-在學僑生社團輔導及補助
-全國僑生社團負責人研習會
-僑生春節聯歡會
-大專校院應屆畢業僑生就業輔導研習會
-大專校院應屆畢業僑生歡送會。

*教育部設置之僑生獎助學金
(1)僑生中華文化獎學金:本部92年4月10日台僑字第092003991號函修正發佈「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僑生中華文化獎學金設置要點」,並自九十二學年度開始實施,前項要點規定凡國文、中華民國憲法與立國精神(包括國父思想、三民主義、公民或社會科學概論)、歷史學科之各類別領域課程四學分以上之學年平均成績,有任何一科在八十分以上者,全年總平均成績及格者。操行 及體育成績在乙等以上者,但大學學院僑生該學年無體育課程或體育課程屬選而未修習者,得免附體育成績。三科合格者,發給獎學金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獎狀乙紙。二科合格者,發給獎學金新臺幣八千元、獎狀乙紙。一科合格者,發給獎學金新臺幣四千元、獎狀乙紙。領取本獎學金者,不限制領受其他獎助學金。

(2)臺灣教育部獎勵海外優秀華裔學生回國就讀大學校院獎學金:依據「教育部獎勵海外優秀華裔學生回國就讀大學校院獎學金核發試辦要點」,每學年度經大學暨僑大先修班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海外聯招會)馬來西亞地區、港澳地區及僑大先修班等梯次(試辦地區)錄取分發入學各大學校院之華裔學生,具下列條件者得申請本獎學金:
-馬來西亞地區:海外聯招會第一、二、三各類組分發總成績前三名且所采計之五學科成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華文獨立中學高中統一考試之成績等第均為A1。
2.馬來西亞高級學校文憑(STPM 或A Level)考試之成績等第均為A。

-港澳地區:海外聯招會第一、二、三各類組分發總成績前三名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海外聯招會於當地測驗(第一、二類組五學科、第三類組六學科)之平均總成績達九十分以上。
2.香港地區A Level 考試五科(含中文、英文)成績等第均為A。
-僑大先修班:海外聯招會第一、二、三各類組分發總成績前三名且結業總成績達九十分以上者。

(3)獎勵方式:本獎學金第一學年註冊入學即核發新臺幣十二萬元整:在學期間(不含應屆畢業當年),每學期修習九學分以上,學業總成績在全班最高百分之十以前,每學年核發新臺幣十萬元整。前一學年未達標準不得申請但成績再達標準者,得再申請。

(4)申請程序:第一學年:符合申請條件者,應於第一學期註冊日起一個月內,檢附海外聯招會發給之錄取通知正本及含成績名次證明書向肄業學校提出申請。香港地區若有符合本要點第三點第二款第二目規定者,A Level 考試之成績證明並同檢附。第二學年以後:於每學年第一學期註冊日起一個月內,檢附上學年度上下學期成績單,向肄業學校提出申請。

(5)本要點自九十二學年度起試辦。

*僑委會設置之僑生獎助學金
(1)大專校院優良僑生獎助學金:大專校院二年級(五專四年級)以上在學僑生,其上一學年度學業總平均成績八十分以上、操行成績均列甲等者,得於每學年度第一學期註冊後一個月內,檢附成績單由就讀學校轉僑委會審核,每名五千元。
(2)中等學校優良僑生獎助學金:中等學校(含職業學校)二年級以上在學僑生,其上一學年度學業總平均成績八十五分以上、操行成績均列甲等者,得於每學年度第一學期註冊後一個月內,檢附成績單由就讀學校核專僑委會審核,每名五千元。
(3)華僑捐贈獎助學金:計有六十種,由學校針對各項申請條件公告,凡符合條件之僑生檢附成績單,向學校提出申請,並由就讀學校核轉僑委會審核。為求公平起見,各種捐贈獎助學金合併統一開會審核,未符合某種類之最高額獎助學金條件者,依次遞補至其他種類獎助學金,目前捐贈獎助學金最高為一萬元,最低為五千元。
(4)優良畢業僑生機票補助:應屆畢業僑生其在校修業期間學業總平均成績八十五分以上,操行成績均列甲等者,得檢具成績單(若為醫學院及師範院校畢業之僑生,此項成績單是指實習前一年之在校成績)、畢業證書、出境證、護照等件,於出境前至少十天前,向僑務委員會申請,僑生於收到僑務委員會發函相關旅行社之公文副本後,再向旅行社申請機位登記,惟所補助之機票限於畢業當年12 月31 日以前使用,逾期無效。
(5)清寒僑生工讀補助金:以海外保送或測驗經分發有案者、自行來台經僑務委員會邀請教育機關介考有案者、自行來台經僑務委員會函請教育機關介考有案者之在學僑生為對象。每年十二月分統籌辦理分配工讀金額一次,並分函各校就分配預算額自行酌定補助標準暨實施細則,分四起辦理。各校按分配預算,分四期辦理領款,並於每期開始後一個月內,造具印領清冊一式二份申請撥款。各校辦理工讀金時,將實施細則公告,並約談符合條件之申請僑生,瞭解其家境清寒狀況,召開審查會議核定適當人選,並安排其至校內適當處所工讀。

*臺灣教育部設置之清寒僑生公費待遇
(1) 清寒僑生公費待遇
-依「教育部清寒僑生公費待遇核發要點」規定,凡海外一般及特殊地區回國升學僑生,在台辦妥居留手續,且確屬清寒生活困苦,品行端正者,始得申請。
-凡越、棉。寮、緬、印尼、馬拉加西、帝汶、泰北(清萊、清邁)等八個地區清寒僑生申請公費待遇名額,以各校各該地區僑生人數總額之百分之八十為限並須符合本要點各項有關規定者,核給清寒公費待遇。其他地區清寒僑生,合於本要點各項有關規定者,申請清寒公費名額按各校在校僑生各該地區僑生人數總額之百分之十五為限,僑生人數較少之地區在總名額內並應加以兼顧。
-公費待遇發放標準:清寒僑生公費待遇之發放標準是比照國內師範生公費,包括主、副食費、制服費及書籍費。主、副食費:每名每月新臺幣3,528 元。制服費:各級校服一律每名每學年為新臺幣2,000 元。書籍費:大學校院、僑先班、二專、五專、四、五年級每名每學年新臺幣3,000 元;五專一、二、三級每名每學年新臺幣2,000 元;中等學校每名每學年新臺幣1,000元。
申請及審核程式:僑生家庭狀況調查表請就讀學校先于初審,家長在台未滿二年者,檢附家庭年度綜合所得稅證明,經教育部審查後將結果函複學校請領公費;家長不在台,則須函報教育部轉請僑委會至海外查證,其家境確屬清寒,經教育部核定給予公費待遇。教育部所核發之公費,由學校定期每月發給僑生。
(2)教育部輔導之僑生校外工讀
-依91 年1 月21 日修正公佈「就業服務法」第五十條規定:雇主挎鼓聘雇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僑生及其它華裔學生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十六小時,並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許可。
-依新修正「就業服務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行政院尚未以命令訂定施行日期前,有關高中、職以上僑生申請校外工讀,仍由教育部依照79 年2 月23 日台(七九)僑字第七七二六號函有關「研商持外僑居留證僑生工讀會議」決議辦理。前項會議決議規定僑生申請校外工讀,外國人在台就業與管理之相關施行細則未完成修訂前,暫定為教育部;僑生申請工讀,教育部授權各校於每學期開學時,由僑生徑向其就讀之學校申請核准,並出具證明。

*僑委會補助之傷病醫療保險
(1)僑保
-凡經僑委會核轉教育主管機關分發入學有案之僑生,及在港澳招考錄取大專校院有案之港澳生,每一新僑生自抵台日起算四個月之保險費由僑委會補助二分之一,僑生自行負擔二分之一,於註冊時繳交,至於保險費率另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
-保險期限自繳付保險費之日起生效,保險期限四個月。已繳保險費之僑生,因故中途休學或退學,在保險有效期限內仍享有保險之權利,僑保就診單可直接向僑委會領取。
-投保僑生在保險有效期限內,均可憑保險證、學校發給之僑保就診單及學生證,向特約醫院就診(掛號及部分醫療費用由僑生自付)。
-由僑委會委託保險公司洽請公私立醫院辦理僑生傷病醫療保險。
(2)健保
-依88年7月15日修正公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外籍人士領有臺灣地區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自居留滿四個月起,應一律參加本保險。其立法意旨在使來台求學之僑生、外籍生於發生疾病、傷害、生育事故時,給予妥適之醫療照護,俾能安心就學。
-全民健康保險提供之醫療照護可近性高,特約醫療院所已達一萬六千餘家,保險物件就醫方便且選擇機會多。
-在學僑生(含港澳生)自89 年3 月1 日起,一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僑生每月應繳納健保費新臺幣604 元,由僑務委員會補助二分之一,即新臺幣302 元,僑生自付302 元。

(1)僑生因其父母未在台設籍並無中華民國身份證字型大小無法稽查其年收入所得,據此僑生並不適用本貸款辦法辦理。
(2)僑生(家長在台領有國民身份證者)欲申請就學貸款,請參照教育部訂定之「高級中等以上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1)海外各地區之高中畢業僑生,如自願赴台就讀各大學校院(僑大先修班),可依據「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就近向僑委會委託之海外保薦單位各地區留台同學會或獨中提出申請,再由僑委會核轉當年度國內各大學組成之「大學暨僑大先修班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分發學生就讀。申請僑生應詳閱當年度海外聯招會訂定之招生簡章有關應注意事項。
(2)海外僑生如自行回國就讀小學、中學、五專職校,可依「海外僑生申請回國升學及函介入學審核要點」向僑委會僑生輔導室申請核轉教育主管機關函介入學。
1. 申請僑生必須在回國一年內檢附證件向僑委會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2. 函介入學以分發補習或進修學校就讀。
3. 僑生函介入學以一次為限。擬就讀五專職校者,須在第一學期開學時間未逾三分之一前辦妥。申請就讀高中者,一律分發國立華僑實驗高級中學。
(3)海外各地區之外國大學或獨立學院(須經我教育部認可)畢業,具有碩、學士學位之僑生,如自願來台就讀各大學、獨立學院研究所,可就近向僑委會委託之海外保薦單位各地區留台同學會提出申請,再由僑委會核轉各大學院校審查,如獲學校同意,即可來台就學。申請僑生應詳閱當年度各大學之招生簡章有關應行注意事項。在國內大學校院畢業僑生報考研究所則應依照國內學生錄取標準辦理。

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二條規定,經輔導回國就讀之僑生因故自願退學返回居住地,其在國內停留未滿一年者,得予重新申請,以一次為限。
(1)僑生因分發科系與志願不合時,未註冊入學前可申請改分發僑大先修班,就讀僑大一年結業後,第二年再分發大學校院。
(2)已註冊入學者,可向就讀學校申請自願退學,隨即返回居住地,若在台停留時間未滿一年,則第二年可重新申請回國升學。僑生申請休學後,於未申請復學而自願退學之情況下,第二年不得申請重新分發。

(1)「大學學生學籍共同處理規則」目前已廢止,有關大學校院學生(含僑生)學籍規定以及學業成績不及格之退學標準,自八十七學年度起已授權各校自行訂定辦理。
(2)專科學校之「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目前已廢止,有關專科學校學生(含僑生)學籍規定以及學業成績不及格之退學標準,自92 年2月起已授權各校自行訂定辦理。

(1)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規定:經輔導就學之僑生參加轉學考試或重考者,不再給予優待。如確有志趣不合或學習適應困難者,請原肄業學校在適法範圍內儘量協助轉系。
( 2 )分發大學、專科學校之僑生,因志趣不合或適應不良,若欲轉學,則須自行參加其他各校之轉學考試,且不予加分優待。

 

臺灣教育部1998 年4 月13 日台八七師二字第87017446號函釋外籍生得否修習教育學程乙案略以:學校就現有教育學程資源是否與外籍生分享,依學校所定學生申請修習教育學程有關規定辦理。惟學校如同意外籍生修習教育學程,應明確告知其修畢該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後,如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未取得國民身份證,不符教師法施行細則第四條及第六條之規定,不得參加國內教師資格鑒定及教育實習。本案僑生得否修習教育學程乙節,比照上開規定辦理。至需否實習一年,視其得否參加鑒定結果而定(即如得參加鑒定,自應參加教育實習一年)。

九十學年度起四技二專及二技新生入學考試改采「考招分離」方案,以簡化考試次數、增加多元入學機會;屆時應屆或非應屆學生僅需參加一次統一考試即可參加由聯合招生考試轉型的聯合登記分發或其他推薦甄選、保送甄試、申請入學等多元招生方式,不但減輕學生負擔,更可提高招生考試及試務作業品質。原特種身分考生在聯招中所享有之加分優待仍在聯合登記分發中繼續給予保留。

 
(1)九十一學年度海外僑生赴台升學大學校院者,仍維持現行由臺灣各大學組成之海外聯招會辦理分發入學,並無改變。惟九十二學年度起,一般免試地區及測驗地區將新增招生方式,以SAT測驗成績申請回台升讀大學校院暨僑大先修班,相關資訊並於海外聯招會九十一學年度招生簡章內規定。
(2)九十一學年度起國內大學入學已趨多元化,高中、職校之畢業僑生若繼續在國內升學,依規定采多元入學方式辦理。如僑生欲參加國內大學多元入學之方式升學,以考試分發入學之指定考試科目,依各校錄取標準降低百分之二十辦理。

(1)僑生於外僑居留證屆滿前十五日內,可持憑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書向居留地警察局申請延期居留。
(2)依「入出國及移民法」及「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居留效期屆滿前十五日內,可自行辦理外僑居留證或辦理延期居留/委託他人辦理/或由學校集體辦理,惟由學校集體辦理者,請學校事先與居留地警察局洽辦。

(1)實施兵役替代役意義:
1.將常備兵溢額兵員,合理規範轉入社會治安及社會服務工作,杜絕逃避兵役管道,符合公平正義原則。
2.關懷社會獨居老人及殘障等弱勢族群,強化社區治安與互助,提高民眾生活品質,改善社會風氣。
3.合理化、透明化、公開化檢討役征服兵役及替代役之各種規範,使其家屬機役男在免於恐懼與怨尤下,完成替國家社會服務、盡義務之責任。
4.大幅節省政府公幣,增進政府公共服務效能,促使國軍保持精壯、役男專長能學以致用,創造政府、國軍、社會及役男「四嬴」局面。
5.台灣將成為除歐洲以外,第一個實施兵役替代役之國家,可強化政府競爭力,提升我國國際聲譽。
(2)憲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又兵役法第一條規:「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據此,凡具有役齡男子身分之僑生,已在學校畢業或因故離校屆滿一年,尚未返回原居住地者,依規定有覆行兵役義務者,可經由「專長甄選」等方式服替代役。

外國留學生、僑生及華裔學生工作許可

外國留學生及僑生若欲在台工作,需依不同身分,檢附申請書及相關文件,經學校同意,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工作許可,取得工作許可後,即可在台灣從事各項合法工作。每次許可工作期間最長為六個月(於上學期申請者,工作許可證期限至次學期的三月三十一日止,於下學期申請者,則至同年的九月三十日止)。另外,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十六小時。外國留學生、僑生及華裔學生申請工作許可之應備文件及注意事項請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網站查詢:(http://www.evta.gov.tw/eng)

聯合報北市版於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報導:「過去許多僑生因未取得工作許可證打工,致觸法被罰鍰,甚至被迫出境,學業中斷。台北市政府勞動局長蘇盈貴表示,檢討相關法規後,明年元旦起,僑生在北市工讀若未取得許可證可免罰,市府將改以輔導方式協助辦理許可證。」

   該報導又說:針對北市勞動局新作法,勞委會職訓局表不知情,勞委會會再向北市勞動局了解情況。根據就服法規定,違法打工僑生會科處三萬至十五萬元罰鍰,並被列管三年,期間不能申請工作許可。

 

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自二○○四年一月十五日起,成立「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單一窗口」,簡化外國專業人士來台工作申辦作業。除醫生、律師、航機師等專業工作,必須獲得專業證照才能申請工作許可,其他外 國事業人員均可由雇主直接向勞委會申請許可。另有部分例外,如聘僱外國籍船員應向交通部申請,科學園區內及經濟部加工出口區內事業單位聘僱專門性技術性人員,可分別向科學園區管理局及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申請。

外國人來台工作須經雇主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除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擔任顧問、研究工作者;受聘僱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進行六個月內之短期講座、學術研究經教育部認可者,可不須申請工作許可。

外國事業人員工作許可期限最長為三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雇主得於屆滿日前四個月內申請展延。

外國專業人士取得工作許可後,在來台工作前,即可向駐外館處辦理工作簽證,若已先行來台,則可向外交部各地領事事務局,換發工作簽證,然後再前往移民署各地服務站辦理居留證。若聘雇期滿前雇主已申請展延,即可繼續在台工作,不需離境再入境。

民國即是西元年減去11年。舉例:元1999年即民國88年。

(1) 因為臺灣政府基於歷史淵源、民族情感、文化因素、憲法精神和國家整體與長遠發展而制定僑教政策,並秉持「華僑為革命之母」、「凡中華兒女均應有就學的機會」、「無僑教即無僑務」之理念,推展僑教政策。

(2) 僑教政策之目的在於培養海外華裔人才,並促進中華文化在海外延續傳承與發揚,因此訂定「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歡迎華裔青年回國升學,並鼓勵於獲得高深學術與專業知能後返回居住地發展,礙於該辦法第二十六條明定:「畢業僑生,除原在台設有戶籍者外,應一律返回居住地」:第二十五條:「各校僑生畢業、退學、休學或已在國內就業,且未繼續升學在台停留滿一年者,喪失僑生身分」。

(3) 台灣自1951年辦理僑生教育以來,已有十五萬多人次僑生回國升學,其中大專校院畢業僑生達八萬餘人,遍佈全球六十二個國家及地區。畢業僑生在居住地從事各行各業均有相當傑出的表現,多已成為華社中堅。除了提高當地華人地位,以及協助台商在海外投資設廠,亦有卓越貢獻。

(4) 僑教政策為國家整體政策的一環,僑教政策不會改變,惟須因應國內外局勢之變動而酌於調整,以符合僑教之實際需要。鑒於多年來僑教工作的豐碩成果,台灣將秉持一貫重視僑教政策之熱忱與信心,積極推展僑教政策。

依大學法精神,招生是各校之工作,自八十四學年度起,由各大學組成「大學暨僑大先修班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簡稱海外聯招會),辦理各校招收僑生事宜。八十四學年度由國立臺灣大學負責召集,八十五學年度起均由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擔任主任委員,負責總會工作。至於秘書、試務、命題、閱卷、分發、查核等工作則由國立臺灣大學、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立成功大學、逢甲大學等校分別負責。

(1) 所謂「僑生」是指在海外出生連續居留迄今,或最近連續居留海外八年以上,其父或母系具有中國血統,並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申請赴台升學者,其主管機關為教育部(僑民教育委員會)及僑務委員會。僑生之升學優待以一次為限,在學期間享有各項課業輔導及生活輔導等措施。

(2) 所謂「外籍生」是指非中華民國國籍,符合「外國學生來台留學辦法」,或經外國政府依合作協定保送來台留學或自行申請來台留學者,稱之為外籍生,其主管機關為教育部(國際文教處)。


整個技職教育體系最大的特色是:動手做的能力強、人文通識強、實習課程強且多。此外,科技大學的上課時間非常有彈性,有正規班及夜間班,學生可利用白天工作,夜晚進修。科技大學非常著重在校間的實習。

基本上,科技大學栽培的重點可分為以下幾個領域:
(一)工業領域:精密機械、電子電機、化工。
(二)農科:農業方面的科術,如基因改造、基因工程。
(三)商業與管理:企業管理與全球物品流通管理等。
(四) 設計:媒體平面設計、動態(多媒體設計)、舞台、空間、建築設計。
(五)餐飲及家政:培養旅店經營管理者、餐飲、食品等領域的高級技術。
(六)海洋科技:培養海事人員。

原則上不會有太大的差別。但一些屬於技術性課程,科技大學在大學三年級開始就要到實務界實習、做報告;而一般大學的學生在就讀期間,沒有機會跟企業界接觸。科技大學在這方面有三個特色:
一、講師實務能力強:講師來自企業界,與一般大學的老師是碩士、博士較不一樣;
二、與廠商合作完成報告:學生的報告類似大學論文,但須與廠商合作完成;
三、就業機會廣:學生畢業後可往國外繼續深造或工作,且受到國外承認。

在資格上,台灣當局的認證是一樣。對於業界來說,面試這類大學的畢業生時,是看不出分別的,要到聘用後才會發現他們的差異。一般大學畢業生是知識理論,卻沒有動手做過;而科技大學的畢業生卻是邊學邊做。根據台灣2005年調查顯示,最受企業界歡迎的學生皆來自科技大學。總體而言,科技大學的課程較偏向實務課程,企業界也較喜歡采用這樣子的人才,因為他們較實務,不會好高鶩遠。

科技大學最適合就業企圖心強者, 而非一般只會讀書的“ 書呆子”。在科技大學,學生須要時常到工廠工作,學習實務工作。科技大學與一般大學最大的分別在於其招收對象不再只限中學生畢業生。在高中、高職、學院階段就已經擁有技術知識或經驗背景的學生皆可申請就讀。從1997年開始,科技大學也開始設置碩士、博士班,因此,其招生對象已擴展到大學畢業生

為協助海外家境清寒僑生就讀,八十三學年度開辦私立明新工商專科學校(現已改制為科技大學)二年制電機工程科建教合作班,八十五學年度增開私立大華工商專科學校(現已改制為技術學院)二年制電子工程科建教合作班,八十五學年度試辦私立中山高級工商職業學校電子科、商業經營科輪調試建教合作班。

(1)技訓班委託屏東科技大學、逢甲大學、文化大學、銘傳大學、靜宜大學、中原大學、大華技術學院等校開辦,修業二年。所開辦之訓練類科均依照職業分類,以適應各該行業之實際需要為主,學科占百分之三十,實習占百分之七十,以畢業時確能習得某一行業之技能為原則。

(2)依據技訓班招生簡章規定本地獨中高二,中五肄業或同等學歷以上者就讀和台灣國內高中(職)、僑大先修班肄(結)畢業僑生及大專院校僑生因故退學一年者,可申請就讀技訓班,學費由僑務委員會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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